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本小区业主委员会自 年 汽车座椅面料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 。
业主委员会: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第四项内容并附图):
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及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人数 人(即总户数,一户按一人计,每个独立产权,即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单元号);其中,住宅 平方米, 户,写字楼 平方米, 户,店面 平方米, 户,
车库 平方米,钢丝绳卷筒 户,其他 平方米, 户。
第二章 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
第五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至11人;超过11人的,由该项目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确定筹备组人选;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公平起见,建议筹备组成员只负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筹备工作,不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产生建议由开发商派员作为筹备小组成员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换届工作可由上届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
逾期三个月未组织换届工作的,由该项目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指导和组织换届工作。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文件;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自熟粉丝机(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的内容,业主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参加会议业主或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在物业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同时书面通知每位业主。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以下方式推荐产生:
(一)由住宅区内20位以上业主签名推荐、住宅区超500户的按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签名推荐,或按住宅区楼宇的幢号、梯号、楼层签名推荐。但推荐人不得重复签名推荐;
(二)开发建设单位推荐;
(三)由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数合计不得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鉴于每位业主代表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不同,会议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产生的X名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三) 决定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 选举、更换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筹集、使用和收益方案;
(九)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 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并授权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不同物业类型均应有代表,代表人员应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兼顾代表的行业、性别、年龄等。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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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业主在小区门卫室或业主委员会领取选票或意见表,并在领取表上登记,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rbd-508 业主大会每年 月份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就其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示和报告街、居委会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
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示,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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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两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照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数计算,不足一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计算。
(二)业主人数的投票权数计算:每个独立产权(即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单元号)为一户,一户按一位业主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