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生产线项目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从⼀起案例看⽣产线项⽬是否属于建设⼯程的范畴
实践中,我们对于建设⼯程范围的认识通常⽐较模糊。在我们的印象中,通常会认为建设⼯程就是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对于⽣产线项⽬是否属于建设⼯程的认识存在偏差,本⽂尝试根据以下案例来探讨⼀下⽣产线项⽬是否可以算作建设⼯程:
案例
案件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学与新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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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京民终176号
案件背景:
2010年8⽉10⽇,委托⽅锐丰公司与受托⽅北航签订项⽬名称为《“钒钛铁分离技术⼯业化⽰范项⽬”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简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双⽅约定共同研究开发钒钛铁分离技术⼯业化⽰范项⽬,由北航负责研制年产30万吨转底炉直接还原铁的钒钛磁铁砂矿分离技术⼯业化⽰范⽣产线,总承包费⽤为3.15亿元。
2010年8⽉21⽇,北航与新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房及⼯艺设
备的平⾯布置图和⼟建图纸等。同⼀天,双⽅⼜签订了《商务合同》和《技术附件》。《商务合同》中约定由北航向新冶公司购买⽣产线,《技术附件》为《商务合同》的⼀部分。《技术附件》约定的供货范围:办公、宿舍、⾷堂、产区绿化、道路、化验室等⾮⽣产⽤⼚房的设计(不含建设);⽣产车间、库房等⽣产⽤⼚房的设计(不含建设);⽣产线所有设备基础的⼟建的设计(不含⼟建建设)。
合同履⾏过程中,双⽅发⽣争议,北航将新冶诉⾄法院。对于《技术服务合同》和《商务合同》是否属于建设⼯程合同,各⽅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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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原审原告)观点:
涉案项⽬属于“⾦属冶炼⼯程”,是建设⼯程中的“冶⾦建设⼯程”⼀类。《商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都是围绕涉案项⽬的建设,两份合同密不可分,只有将两份合同结合起来,才能准确理解两份合同的性质。《商务合同》中约定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涉案项⽬⼯程⽣产线,其中包括设备采购、施⼯安装、⽣产线调试以及验收等内容,核⼼设备“转底炉”及“熔分炉”既是冶炼设备,也是为⽣产⽬的建造的⼤型“建筑物”,故《商务合同》标的为⼯程建设项⽬,性质为建设⼯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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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原审被告)观点:
《技术服务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五⼗六条第⼆款规定,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商务合同》是在《技术服务合同》基础上,由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设备、仪器仪表、机械、备品备件、专⽤⼯具和⼿册等⽣产线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安装指导和培训的买卖合同。上述两合同均不可能属于建设⼯程合同的范畴。
法院观点:
⼀审法院观点:《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商务合同》是在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涉案项⽬的设计及技术服务(即上述《技术服务合同》)的基础上,由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设备、仪
器仪表、机械、备品备件、专⽤⼯具和⼿册等⽣产线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安装指导和培训的买卖合同。
⼆审法院观点:虽然在《商务合同》及其《技术附件》约定了新冶公司有交付提供资料、⼈员培训、设备调试以及提供⾮⽣产⽤⼚房的设计、⽣产⽤房设计、⽣产线所有设备基础的⼟建设计等义务,但新冶公司的主要给付义务在于交付《技术附件》供货范围约定的⽣产线;同时,《技术附件》将⼚房建设、⽣产线所有设备基础⼟建建设排除在供货范围之外,因此《商务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决定了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
鉴于《技术服务合同》与《商务合同》主要合同标的不同,且⼀项庞⼤复杂的⼯业化⽰范项⽬根据不同的任务分⼯细化拆分为不同的合同亦不违背商业惯例,故⽆法因两份合同具有关联性⽽认定其为⼀份建设⼯程合同。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审法院和⼆审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均不属于建设⼯程合同,该观点有待商榷,笔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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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中对建设⼯程的定义为:为⼈类⽣活、⽣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程设施;其中,按国际上通⾏的分类标准,建设⼯程包括建筑⼯程、⼟⽊⼯程和机电⼯程,⽽机电⼯程⼜包括各种设备安装⼯程,如冶⾦设备安装⼯程。同时,《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指出“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因此,建设⼯程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建筑和⼯业建筑,如住宅和⼚房,还包括各种设备的安装⼯程。就本案的⽣产线来讲,属于冶⾦设备安装⼯程,按照规范中的分类标准,则属于“机电⼯程”的范畴。插销螺母
2、《合同法》第⼆百九⼗六条指出,建设⼯程合同包括⼯程勘察、设计、施⼯合同。
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提供的内容为⼚房设计图和设备平⾯布置图,属于典型的设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五⼗六条指出,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以技术知识为另⼀⽅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的合同,不包括建设⼯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院对于“特定技术问题”界定为:改进产品结构、⼯艺流程、提⾼效益等技术问题。⽽在本案的技术合同中,新冶公司提供的是⼚房设计图和设备布置图,并未对⽣产线的设备、⼯艺等进⾏升级或改造,或解决特定技术难题,因⽽名义上为技术合同,实则为设计合同。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因此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应认定为建设⼯程合同。
紫外可见漫反射光谱3、买卖合同指“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商务合同》的义务在于交付⽣产线。法院以合同主要给付义务为⽣产线为由,将其认定为买卖合同,有失偏颇。交付⽣产线与交付设备是不同的概念,交付⽣产线还包括其他合同义务,如⽣产线中的设备如何排列、组合,如何布置等。就本案来讲,《商务合同》及附件中还规定了⽣产⼚房的设计、设备基础的设计、⽣产线的技术和安装指导等,⽽这些内容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此外,本案的两份合同为同⼀天签订,本质上密不可分,合同内容也存在⼀定的交叉。两份合同共同为⽣产线项⽬服务,即使拆分开来看,两份合同均包含设计内容,因此均属于建设⼯程的范畴。⽽且,因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相同,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可被合并在⼀起视为⼀份⼯程总承包合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17: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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