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   
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   
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
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
原材料挤出、吹塑或注塑、拉伸、吹塑(一次成型或二次加工)检验包装
ir测试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 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钢管在线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必备的生产设备 
dc-hsdpa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挤吹成型机组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8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丙烯腈单体分析方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
起重量限制器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
表3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序号产品品种出厂检验设备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1.游标卡尺        2.通用量具3.烘箱            4.天平
7、发证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对于主要原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抽取。同一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有多个品种和规格,则随机抽取有颜、颜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一种主导产品。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按表4中规定的抽样
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表4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序号产品品种抽样基数抽样数量1PET无汽饮料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8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2PET碳酸饮料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100万个10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3热罐装用PET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100万个1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4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5聚乙烯吹塑桶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000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6软塑折叠包装容器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万个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7塑料防盗瓶盖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60万个100个(配10个瓶)8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80个(瓶坯为100个)
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企业备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 检验项目
容器产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
表12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备注1*密封性能√  2*跌落性能√  3*热稳定性√  4感官√  5蒸发残渣(4%乙酸)√√ 6蒸发残渣(65%乙醇)√√ 7蒸发残渣(正己烷)√√ 8高锰酸钾消耗量√√ 9重金属(以Pb计)√√ 10脱试验√√AS成型品不做此项  此项11游离酚(水)√√PC成型品做此项12锑(以Sb计)√√PET成型品做此项13丙烯腈单体√√AS成型品做此项
表12中*号项目试验方法参照以下技术要求。
1.密封性能试验:
  在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封盖后悬空倒置,3h后加以检查。
2.跌落性能试验:
电缆架空支架
常温下,空罐以任何角度从3m高度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拧紧盖,把试样提升至1.2m高度,以任何角度从该高度自由跌落,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3.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技术要求:注入100水,无明显变形、破裂现象。
注:密封性能试验、跌落性能试验、热稳定性试验分别参考QB2460-1999中的5.7 和5.8和QB/T2665-2004中的6.11。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感官及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的,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的理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锑、乙醛、酚、脱试验。
7.3.2综合判定刘若仪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 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注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的模具的适当部位加印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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