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种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

十四种传染病防治
技术规范
灵台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1)
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35)
三、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 (54)
四、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 (65)
五、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83)
六、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 (89)
七、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94)
八、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97)
九、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113)
十、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 (121)
十一、马立克氏病防治技术规范 (126)
十二、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 (130)
十三、防治技术规范.................................................................................134十四、J-亚禽白血病防治技术规范 (143)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病学特点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2.1.2 传染源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长期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
病毒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2.2 临床症状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脚鳞出血;
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产蛋突然下降。
2.3 病理变化黑碟
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腺胃粘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膜可见带状出血;
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2.4 血清学指标
未免疫禽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附件1);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附件2)。
2.5 病原学指标
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H5或H7亚型禽流感阳性(附件4);
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阳性(附件6);医院新风系统
神经氨酸酶抑制(NI)试验阳性(附件3);
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氨基酸序列测定结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株基因序列相
符(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提供方法)。
2.6 结果判定
临床怀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且至少符合其他临床指标或病理指标之一的;
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且符合血清学指标之一的。
疑似病例
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2、2.5.3之一。
确诊病例调浆桶
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或2.5.5。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符合规定的,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
3.3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疑似诊断;
3.4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平移天窗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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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情处置
4.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附件8)。
4.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对扑杀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产品移动(见附件9、10)。
4.3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电子感应垃圾桶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
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6:02: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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