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6〕3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7〕18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通知》(石政办传〔2018〕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活动。rbd-573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民间投资未列目录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中直驻石单位、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直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交易项目,可选择进入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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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检测、认证和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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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
、土地矿产出让和排污权交易等交易文件编制工作并组织交易活动;对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含医疗设备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确定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有资产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本行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负监督主体责任,受理对交易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互联互通、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廉洁公正、守法诚信、资源共享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wo318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市级及以下不再另行新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已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服务系统要与开放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交换共享信息。
蜂鸣器封装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通过后台信息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四章 交易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按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应遵循统一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公告、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保证金代收代退、统一服务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的要求,按照“放管服”原则和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如下服务:
(一)项目进场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应分类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受理窗口,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核对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有关材料(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及内容,在网站进行公开或附件予以说明)。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正。推行交易项目网上登记制度。
(二)场所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统一便捷的服务场所预约服务系统,向项目实施主体实时公开开标室、评标室使用情况,交易项目需使用开标、评标等现场活动场所的,
由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系统自助登记预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限制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通过系统登记预约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间、场所不能满足交易项目需要的,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选择其他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2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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