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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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网吧专用机箱〕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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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  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  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  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塑料冷却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三)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收费标准,并向财务企划部报备,并纳入本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进行公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牵头组织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培训,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
    (五)对分支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提高运作效率。
    (六)组织全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负责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
  (七)授权分、支行与客户签署相关监管协议。
  (八)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客户融资需求的方案设计、论证。
    (九)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规划工作。
    (十)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十一)负责制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网络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二)负责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支持与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系统的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柜面渠道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柜面渠道建设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二)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柜台业务操作规程。
    (三)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四)负责柜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柜台操作有关的账务处理、差错处理与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二进制并行加法器信息技术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及其所涉及电子渠道、柜面渠道系统的开发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控,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系统异常情况,协助进行业务的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各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专门人员对本行重点客户的业务发展进行维护分析、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现和引导客户的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需求,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营销。开办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各级经营单位要定期汇总、分析业务运行情况,与客户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并负责对商户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及向监管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第三章  营销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营销的主要目标客户应是具有良好社会信誉、较高管理水平、较大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
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类交易场所,应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对于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禁止与之合作。多媒体操作系统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
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永磁接触器(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进行客户梳理工作,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等入手,对客户体进行合理分类,锁定目标客户作为业务拓展的重点。
    第十七条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重点营销客户,各分支机构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并反馈至各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由营销和技术支持部门共同组建团队,进行整体营销,根据客户需求制定服务方案。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需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重点客户进行跟踪回访,将回访情况按要求定期报送总行平台金融事业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3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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