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蔬菜包装盒【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 号】青政办〔2017〕130号
【施行日期】2017.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仓储室内定位系统【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7〕1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谱进样瓶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无纺布折叠机  第八条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州)政府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流程;
  (四)收集、发XXX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
  (五)负责场内信誉评价等工作。
 
磨内喷水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
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执行《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实施主体分级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行委)以及各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纳入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推进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推进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林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采取挂牌、拍卖及其他竞(比)价方式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也应当在省内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第三方平台交易应与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中央企业在青投资项目和未列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电子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进场交易事项;
  (二)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相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具备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并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物理隔离、技术隔离、流程隔离等措施,安装
音视频监控、电子评标、远程评标、变声对讲等系统,设立隔夜评标、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识别、自动安检等设施设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全时段电子监控。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四章 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网上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窗口办理的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和便民高效为原则,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公交车 诗洁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1052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