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10.10
∙【文 号】建科综[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建科综[2008]61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绿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我中心修订了《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2、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3、绿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1
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绿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建筑评价标识”。
“绿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水表箱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绿标办依据《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依据《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名单报绿标办备案。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
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时,各专业至少有1名绿标办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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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绿标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v)上发布绿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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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绿标办或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
格后进行专业评价及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并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第十一条 绿标办和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分批开展评价标识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绿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绿标办负责监制,统一编号,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地方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并报绿标办备案。
2bkey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标办负责解释。
抛丸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绿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绿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
合同比对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