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的通知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11.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桃园采集【时效性】现行有效
数据线接头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地方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煤矿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我市部分地方煤矿瓦斯治理观念淡薄,对瓦斯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检查中仍发现个别煤矿通风系统不可靠,通风设施不完善,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依然存在。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巩固全国、全省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煤执发〔2008〕94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局《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打三非、反三违、抓三点、治三超”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08〕1031号)要求,结合冬季用煤生产高峰期,同时也是事故多发期的特点,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地方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顺利开展,扎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局决定成立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领导组。
  组 长:赵晚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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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组长:崔晋宁刘俊文   陈勇进 
  秦 强杨志明 许德旺 
  成 员:安全一、二、三科、行管科、规划科及纠察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收集各县(市、区)煤炭局、市直有关单位检查情况和市局督查组督查情况,总结、宣传、编发信息,通报专项督查检查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市局安全二科,办公室主任由李红德担任,联系人:崔志斌,电话(传真):2068035。
  领导组下设六个督查检查组,对全市地方煤矿瓦斯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一组负责督查检查陵川、城区所辖地方煤矿及大阳煤矿装卸过桥
  组 长: 崔晋宁
  副组长: 李红明
  成 员:行管科全体成员
园林垃圾桶  第二组负责督查检查泽州所辖地方煤矿及伯方、莒山煤矿
  组 长:刘俊文
  副组长:李红德
  成 员:安全二科全体成员
  第三组负责督查检查阳城所辖地方煤矿及唐安、北岩煤矿
  组 长:陈勇进
  副组长:李天福
  成 员:安全一科全体成员
  第四组负责督查检查沁水所辖地方煤矿及大宁煤矿
  组 长:秦 强
  副组长:李建骏
  成 员:纠察队成员
  第五组负责督查检查高平所辖地方煤矿及望云、万里煤矿
  组 长:许德旺
  副组长:程俊义
  成 员:安全三科全体成员
  第六组负责督查检查全市所有资源整合矿井及东峰煤矿
  组 长:杨志明
  副组长:徐旭庆
  成 员:规划科全体成员
  二、检查督查方式
  1、聘请专家,技术指导。全市所有高瓦斯煤矿必须至少聘请一名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专家(专家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通风瓦斯防治5年以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专家要定期不定期深入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指导每周至少一次,着力解决通风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快与科研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聘请科研人员及时有效指导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所有高瓦斯煤矿从现在起到2009年春节前,每周必须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隐患排查。
  (2)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要继续执行局领导包片、科室包乡镇、安监人员包矿、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制度,凡安全监管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向市局进行汇报。
  3、开展检查,严格督查。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地方煤矿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高瓦斯矿井监督检查要细之又细,严之又严。
  (1)乡镇政府安监站对所辖高瓦斯煤矿每周要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泰斯花粉阻隔剂  (2)各县(市、区)煤炭局、市直有关单位在作好日常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对高瓦斯矿井每旬要至少检查一次.
  (3)市局按照责任分工成立的六个督查组,对所包县(市、区)进行督查,对高瓦斯矿井每月要至少督查1次。
  三、督查检查时间
  督查检查从2008年11月13日开始,至2009年春节前放假结束,为期三个月。
  四、督查检查内容
  本次督查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八方面内容进行:
  1、思想认识方面:重点检查各级、各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综合利用体系,是否牢固树立“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思想,是否把瓦斯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在手上。
  2、通风系统方面:重点检查各矿井是否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以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企业是否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或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抽放系统方面:重点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是否做到多措并举,实现抽采达标。水平接续、采区衔接是否保证了瓦斯预抽达标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达到先抽后采;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重点检查“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聘请有资质单位对瓦斯抽放效果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4、监控系统方面。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甲烷传感器是否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是否定期进行调校。瓦斯监控系统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具备超限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是否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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