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干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畴
1.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它相干法律文件。
2.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及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托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
4.甲方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外经贸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乙方提供清楚的复印件,其中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必须盖有甲方公章。
5.甲方同意将揽取的货物托付乙方代理出运。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点,动身、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缺失由甲方承当。
6.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托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7.本协议受《SIFF代理义务标准交易条款》的束缚,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单证制作要求
1.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全,正确和清楚并且传递及时,在进口业务中,为避免疏港的产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单证传递的及时性。
2.乙方凭甲方的货运托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托付书除内容完全,正确和清楚外,
还必须显示:甲方公章、甲方的联系人、订舱日期、运输条款、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3.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觉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4.货运托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关日前三天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托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手续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的情形,对超过配载时限、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当负何风险与责任。
5.甲方应在船开之前将托付书内容更正情形书面盖章后通知乙方
6.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且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二天交给乙方。
7.由甲方自做包装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口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的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乙方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承当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2.如遇特别情形,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计收
1.人民币国内费用以乙方给予甲方的协议价计收(或以逐票确认情势),操作中产生的以外费用乙方按实际向甲方确认并收取;
2.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常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以下规则:(1)  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作的运价本为准。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在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如有运价调剂,则以乙方书面方式
发给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获得认可后生效。
(4)  如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若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和无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的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5)甲、乙双方各自与船公司协议的运费协议价,双方共享。
第五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结算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A. 付款交单:只有在甲方付清该票货物的所有运输费用后,乙方才签发提单。
B.  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后二十天内,将该航次应对的所有运输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C.   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甲方以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甲方在
受载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将该航次应对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D. 信誉结算:甲方每个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每个月十日前甲方将上月(1日—31日)应对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在十五日前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信誉额度:                             整。
E.  备用金结算:甲方先汇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的应对费用进行销帐,然后再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扣押提单;
F.   进口费用的结算:甲方在船到目的港前应对清海洋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正常,公道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甲方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情形对付清款项存在实际困难,经乙方同意至少应对清上述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五(关税需全额付清),剩余的费用在30日付清。
2.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干的以美圆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圆支付,若不能以美圆支付的,则应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规定的美圆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3.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人,必须向乙方提供书面托付担保书正本及其盖章的确认件,如产生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应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及时足额付清所有费用。
4.甲方必须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疑义应在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后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结算。
5.甲方对应对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没有适当理由不能作任何的扣减,拒付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6.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定的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地方尽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当责任;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报关单证,由此产生的所有缺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当;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7.在实行本协议期间,如承运人暂时更换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他应急费用,触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许诺需要作调剂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 免责
1.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正常运输,乙方不承当负何责任。
2.外包装完好而内物破坏的货物和内物短缺的货物,乙方不承当负何责任。
3.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点,或者包装缺点,造成的缺失,乙方不承当负何责任。
4.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形,该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实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动、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如产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刻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包括该事件产生的详细情形,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实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3.如产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断实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排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当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少其负面影响。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
1.凡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和其他原因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若没法解决,则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条:其他事项
1.凡是已与甲方建立货代业务关系的单位,乙方不得再承揽此货源,反之亦然。双方均不得有侵害或不利与对方业务发展和信誉的言行。
2.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的需求,双方同意将物流业务要求、物流服务及价格协议书和其它约定分别在协议附件中做出约定,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所有附件均需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4.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他重要单证,如一方亲身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交给对方,并以双方在随附的签收回单上的签字视为对方已收到单证。如有遗失,乙方不承当负何责任。
5.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将根据实际产生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6.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报关订舱航运的延迟造成的缺失,或货物的破坏或丢失系由承运人(航空公司、卡车运输公司等第三方)造成的,乙方应予承当相干责任。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等,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7.如乙方将甲方托付的物流工作托付给第三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许可。乙方需保证第三方的资质,乙方应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负责,并承当视同为乙方操作的同等责任。
8.如货物在承运途中产生任何非常情形,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情势反馈给甲方。
9.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以下代表签署,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必须提早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以昭信守
有效期:          ,至            日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55: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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