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12-2008
代替GB/T 212-2001,GB/T 15334-1994,GB/T 18856.7-2002
前 言
本标准对应于下列国际标准:ISO 11722:1999《固体矿物燃料——硬煤——通氮干燥法测定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ISO 1171:1997《固体矿物燃料——灰分测定》;ISO 562:1998:《硬煤和焦炭——挥发分的测定》。与以上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煤浆的工业分析方法;
——增加了水分测定的空气干燥法;
——增加了灰分测定的快速灰化法;
——在挥发分测定程序中,规定回升温度和时间为:(900±10)℃,3 min;
——以附录形式增加了水分测定的微波干燥法。
本标准代替GB/T 212—200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15334—1994《煤的水分测定方法 微波干燥法》和 GB/T 18856.7—2002《水煤浆质量试验方法 第7部分:水煤浆工业分析方法》。
本标准与GB/T 21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水煤桨的工业分析方法(本版第8章);
——增加了“煤的水分测定—微波干燥法”)(本版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碳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碳科学研究总院煤碳分析实验室、云南煤田地勘公司143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立亭、林玉佳、陈科全。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2—1963、GB 212—1977、GB/T 212—1991、GB/T 212—2001;
——GB/T 15334—1994;
——GB/T 18856.7—200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8
代替GB/T 212-2001,GB/T 15334-1994,GB/T 18856.7-2002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和水煤浆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测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无烟煤和水煤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8 煤中碳酸盐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方法(GB/T 218-1996,eqv ISO 925:1980)
GB/T 7560 煤中矿物质的测定方法(GB/T 7560-2001,eqv ISO 602:1983)
GB/T 18510 煤和焦炭试验可替代方法确认准则
GB/T 18856.1 水煤浆试验方法 第1部分:采样
13 水分的测定
本章规定了煤的三种水分测定方法。其中方法A适用于所有煤种,方法B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微波干燥法(见附录A)适用于褐煤和烟煤水分的快速测定。
在仲裁分析中遇到有用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进行校正以及基的换算时,应用方法A测定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
13.1 方法A(通氮干燥法)
13.1.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置于(105~110)℃干燥箱中,在干燥氮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13.1.2 试剂
13.1.2.1 氮气:纯度99.9%,含氧量小于0.01%.
13.1.2.2 无水氯化钙(HGB 3208):化学纯,粒状。
13.1.2.3 变硅胶:工业用品。
13.1.3 仪器设备
13.1.3.1 小空间干燥箱:箱体严密,具有较小的自由空间,有气体进、出口,并带有自动控温装置,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13.1.3.2 玻璃称量瓶:直径40mm,高25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见图1)。
单位为毫米
图1 玻璃称量瓶
13.1.3.3 干燥器:内装变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13.1.3.4 干燥塔:容量250mL,内装干燥剂。
13.1.3.5 流量计:量程为(100~1000)mL/min。
13.1.3.6 分析天平:感量0.1mg。
13.1.4 试验步骤
13.1.4.1 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13.1.4.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通入干燥氮气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3.1.3.1)中。烟煤干燥1.5h,褐煤和无烟煤干燥2 h。在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前10min开始通氮气,氮气流量以每小时换气15次为准。
13.1.4.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13.1.4.4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010
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当水分在2.00%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13.2 方法B(空气干燥法)
13.2.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置于(105~110)℃鼓风干燥箱内,于空气流中干燥到质量恒定。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质量分数。
13.2.2 仪器设备
13.2.2.1 鼓风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装置,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13.2.2.2 玻璃称量瓶:同3.1.3.2。
13.2.2.3 干燥器:同3.1.3.3。
13.2.2.4 分析天平:同3.1.3.6。
13.2.3 试验步骤
13.2.3.1 在预选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13.2.3.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3.2.2.1)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1h,无烟煤干燥1.5 h。
1注: 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可将装有煤样的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前(3~5)min就开始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