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免疫制度(14930)

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牛出败和结核病的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养殖场用药制度
1、场预防性或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肉牛不得销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肉牛在本县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肉牛迁移出县外,应将肉牛运至指定地点,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肉牛,在屠宰前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外引进肉牛,在引进前必须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牛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牛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牛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牛的皮、肉、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
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肉牛种类和数量、同肉牛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0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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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免疫   动物   用药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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