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四、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充许进入生产区。特别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五、饲养人员应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健康状态。
六、生产人员要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两年。
活猪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坚持自繁自养为原则,确需引种时,须有来自非疫区健康猪,种猪入场前,首先在隔离区观察二个月,并进行必要免疫接种,最后逐个检疫,合格猪只才能进入种猪舍。
二、凡是出栏猪只必须是健康良好的。无论是外销还是内销,都要逐个检疫,凡是具有某些传染性的,寄生虫性的、伤残的均不准上市或出口,确保出场清净无疫。
三、外销猪只在出栏之前逐个检疫,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而详细的统计,经检疫后的猪只观察七天后无异常变化时才可外销,并有清晰可辩的标志一针印。
四、内销猪车在接近装猪台前,必须在场一公里处冲洗消毒,接近装猪台时,由门卫再次消毒,方可装猪。
五、为确保猪场清净无疫,认真遵守各项规则,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饲养员一旦发现动物中存有:食欲、精神、粪便等异常的动物,必须在10分钟内汇报给场长。
二、场长得到汇报后,要与兽医技术人员及时做出诊断结果,做好剖检记录。如果无法确诊或诊断为传染病时,须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三、报告疫情时,要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种类、月令、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数量、临床症状、现场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四、鸡场必须进行禽流感、鸡新城疫的抗体监测。禽流感每年按存栏量的0.5%抽样两次;鸡新城疫依免疫情况,适时进行抽样监测,抽检比例种鸡为0.1%,商品鸡为0.5%。
五、兽医技术人员要及时将动物疫情及监测结果如实填写、登记在动物防疫及用药记录卡上。各种疫情监测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疫情发布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
免疫接种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服从辖区防疫组织的统一领导。
二、按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执行防疫工作任务。
三、动物免疫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在当地防疫部门统一指导下,有选择性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四、疫苗要到依法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所购疫苗应按要求保存。
五、按国家要求,强制免疫项目必须达到100%,大中家畜免疫后耳标佩带要达到100%。
六、疫苗使用前保证合格,所用针具严格消毒,免疫时剂量准确,不漏免。
七、建立健全疫苗领取、保管、免疫注射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有效期、批号、动物日龄、圈舍编号、接种头数、方法,日期、疫苗剂量要详细记录。
兽药使用制度
一、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合格的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
三、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四、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五、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六、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对动物使用兽药。
七、建立并保存药物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药物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时间、动物日龄、圈舍编号、用药原因及场兽医签字等。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4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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