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防疫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的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五、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八、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九、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十、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有条件的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三)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不在现场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报告的条件与标准是:养殖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畜禽大量发病、死亡。
三、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也可直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疫情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
五、疫情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直接当面报告的方式。疫情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六、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封锁场内所有畜禽,不得买卖、转运、转移、藏匿,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料、样品的采集工作.
七、在养殖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服从所作的决定
与处理。
九、不遵守以上疫情报告要求的,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模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与饲料添加剂使用
管  理  制  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场内预防性或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预防、、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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