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废弃药品应分为毒性化学物质、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固体废弃物及固体废弃物等五项,其处理原则如下: 一、有毒性化学物质废弃物依环境保护法规定办理。
二、有机废液中除剧毒与有致癌作用之溶剂外,分为三种:
醇类及低碳化合物:可经由大量清水稀释后,由下水道排放。含卤素化合物:集中收集于固定的容器中,定期由专人处理。碳氢化合物: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定期由专人处理。
无机或有机酸排放,需中和至中性或以水大量稀释,再排入下水道中。
三、无机废液处理,分为二种:
含重金属废液: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定期由专人处理。一般无机化合物溶液:可经由大量清水稀释后,由下水道排放。
四、一般固体废弃物:分别利用广口玻璃瓶贮存,并于瓶外加注明显之标示,注明内存物、贮存日期及贮存人。 五、一般废弃物贮存规定如下:
酸:应远离活泼金属,氧化性的酸或易燃有机物。
易燃物:应放在暗冷处并远离一切有氧化作用的酸
与水作用的药物:应存放干冷处,并远离水。
见光易变化的药物:应存放于深瓶中,勿被阳光照射。
剧毒药物:应藏在不易取得的隐密之处。
有机药物多为易挥发液体,易燃且有毒性,应置于药柜底层且通风良好,以防地震倾倒摔破。
六、一般废弃物贮存容器规定如下:
贮存桶若严重生锈、损坏,不得使用。
易燃物:贮存不相容之废弃物贮存桶,应分开放置,以免发生意外。
贮存桶应于表面明显处标示内存物及贮存日期。
七、未经允许不得将任何废弃物或废液带出实验室。
八、贮存位置应绝对禁止烟火及渗水,以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