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6
【字 号】茂府[2012]114号
【施行日期】2012.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
  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
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的,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是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金融IC卡业务和技术规范开展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完善搭建应用环境;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减免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在医疗等公共事业领域的交易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和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社区(村)应配合做好所属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和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上的医保个人账户采用实账管理。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与使用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规范统一制作,记录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的功能应用:
  (一)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二)查询个人信息。凭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上查询持卡人个人信息。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持卡人可通过金融机构代扣方式,利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持卡人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划入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五)医疗费用结算。凭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持卡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六)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卡(借记卡),支持人民币金融服务功能。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单位申请更正。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可由单位集体办理,也可由本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须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单位集体办理的,必须由申领人在《茂名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上亲笔签名确认。
  个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有关身份证件到发卡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审核后,需要申领人补充提交数码相片及其他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申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数码相片回执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茂名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与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的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参保人在申领社会保障卡时,自主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发卡金融机构。
  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成为茂名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审核,申领资料齐全准确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须由持卡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发卡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后方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
  第十七条 丢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金融机构申请补(换)发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换原发卡金融机构的,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其他社会保障卡
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金融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新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换发社会保障卡。
  按照本条规定补(换)发社会保障卡的,发卡金融机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代为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一旦遗失,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金融机构和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因故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申请挂失,在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金融机构和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由本人或指定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凭证到发卡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或出国定居被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其家属或者本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发卡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手续。
第四章 争议和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过程发生争议,持卡人要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处理;持卡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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