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国有股东及国有实际控制股东(以下统称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标识管理,我公司对国有股东账户标识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调整将原先以证券子账户为单位对国有股东的国有属性进行标识的做法,改为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标识,即在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上标识国有属性,分为“国有股东(SS)”、“国有实际控制股东(CS)”、“暂未分类的国有股东”三类。一个一码通账户关联的所有证券子账户具有与该一码通账户相同的国有属性。 二、
对于已开立账户的国有股东,我公司将根据国资委、财政部提供的清单,对其一码通账户的国有属性进行标识。2018年7月16日起,国有股东可赴开户代理机构或我公司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地分公司”)通过统一账户平台查询一码通账户的国有属性标识情况。如发现漏标、误标、错标等
情况的,请尽快按照本通知相应条款进行变更。
尚未开立账户的国有股东,如属于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未来在新开一码通账户的同时,应主动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勾选国有属性,提出国有属性标识新增申请;如属于普通机构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新开一码通账户后,应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2),勾选国有属性,将系统默认的非国有属性标识调整为相应的国有属性标识。
三、
国有股东的国有属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属性的变更或撤销。<br>国有股东未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如实办理国有属性标识新增、变更、撤销,导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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