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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继鸿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毛继鸿;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毛继鸿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个人】毛继鸿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刚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蒋诤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黄雅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于亚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刚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蒋诤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黄雅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于亚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志刚蒋诤黄雅君于亚敏 
【代理律所】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毛继鸿;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对现有的文字进行独创性设计可以形成美术作品,涉案“EXCEPTION例外”“EXCEPTION de MIXMIND”作品系对单词EXCEPTION所进行的反转设计、重新安排、调整,虽能体现作者一定的创造性智慧,但由于字符本身架构导致的设计空间限制,其表现形式的独创性高度不足,缺乏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
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1.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2.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毛继鸿、任裳工作室补充提交了作为涉案美术作品设计者之一的毛继鸿先生出具的《关于“EXCEPTION de MIXMIND”图案作品创作设计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涉案作品每个字母均为原创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大写英文单词“EXCEPTION”构成,诉争商标的“EXCEPTION”虽呈现反转形态,但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未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差异。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虽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但鉴于上述商品均为日常穿戴用品,在销售渠道、消费体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大关联性,且就时尚类品牌而言,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包等商品是普遍现象,若在前述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认为其提供者之
间存在特定联系。鉴于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院认为上述在先权利即包含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而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为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本案中,毛继鸿主张“EXCEPTION例外”“EXCEPTION de MIXMIND”为美术作品,并解释上述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反转“EXCEPTION”的每个字母边缘设计存在一定的倾斜角度等六个方面。对此,本院认为,对现有的文字进行独创性设计可以形成美术作品,涉案“EXCEPTION例外”“EXCEPTION de MIXMIND”作品系对单词EXCEPTION所进行的反转设计、重新安排、调整,虽能体现作者一定的创造性智慧,但由于字符本身架构导致的设计空间限制,其表现形式的独创性高度不足,缺乏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鉴于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规定之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虽例外公司并未就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存在明显不当,并在原审庭审程序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毛继鸿、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22:42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并未侵害毛继鸿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例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毛继鸿在先著作权的损害,从而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且例外公司起诉书也是围绕上述认定理由进行说理和论述的,但原审判决却转而通过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来驳回例外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毛继鸿、任裳工作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毛继鸿的作品“EXCEPTIONdeMIXMIND”“EXCEPTION例外”设计独特,具有艺术审美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毛继鸿对上述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毛继鸿、任裳工作室的例外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例外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毛继鸿及其关联公司同处一地,知晓毛继鸿及其例外品牌,明显具有攀附
其商誉的主观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原审判决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诉争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毛继鸿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爱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诤,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毛继鸿,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例外公司)、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简称任裳工作室)、毛继鸿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6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例外公司
     2.申请号:13963660
     3.申请日期:2014年1月2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8类,类似1801-1802;1804-1805):动物皮、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手提旅行包(箱)、运动包、皮质系带、伞、登山杖。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6:35: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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