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权利用尽原则在商标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理,购买者享有使用权和处分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如果有关商品的再次销售和使用都应当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必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造成阻碍;第二,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
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重复获利。
在理解权利用尽原则时,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1.权利用尽是相对于每一件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所谓“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对经其同意而售出
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不再拥有控制权,无论其购买者随后以何种方式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而不是指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从此就终结了。
商标专用权在其整个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
2.产生“权利用尽”的前提条件是商标的使用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用尽。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行为。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甩尽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在我国出现第一件反向假冒案例的时候,一些专家依据权利用尽原则主张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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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9:2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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