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通知函的法律效力

通知函的法律效力
【篇一: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来源: 劳动午报时间:2015-01-23
在入职环节中,录用通知书的作用不可低估,它直接影响着劳资双
方的切身利益。录用通知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效力?反悔会带来什么
样的后果?尤其是其能否取代劳动合同,及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没有双方签名印章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5日,李某按照某公司录用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入职,
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等事项。李某入职后,
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21日,李某以公司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几天后,李
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8月21日期
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即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具备劳
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仲裁委查明,公司向李某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上
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于是裁决公司支付未签
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点评:该案中的录用通知书虽
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但该录用通知书既
没有用人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因此,
该录用通知书不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
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协商约定内容明确有双方签章可认定合同
2014年2月,王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公司应聘。后于2014
年3月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多次面
试合格,欢迎你加入公司并与公司一同成长!1、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工作岗位:财务管理中
心资金管理部经理;3、月薪标准:15000元/月,含底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4、工资发放: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
5、其他:按政策执行。希望您于2014年3月10日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用通知书至我公司上班。王某于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入职该公
司上班。2014年9月24日,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
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4月10日
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录
用通知书形式为通知书实为劳动合同,是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应视为公司与王某签订了
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形式相对简单,本身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但就本案而言:
首先,该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
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
岗位、月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
动者的签字,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按该
约定实际履行。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后的真实意
思表示。
其次,该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
由此可知,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
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发出录用通知书又撤销劳动者已做准备可获赔
2014年3月4日,王小接到化妆品公司以形式发出的录
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概括列明王小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
等具体条款,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和联系人,另在须知中载明:我们希望您尽快办理完毕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并于2014年3月7日前到本公司报到。王小第二天就向原公
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4年3月6日,化妆品公司突然反悔,通知王小撤销向其发出
的录用通知书。2014年4月9日,落入失业境地的王小向北京市
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于是王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妆品公司按她
在原单位的收入标准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公司不录用王小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王小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王小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化妆品公司赔偿
王小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本案双方并未最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纠纷是发生
在劳动合
同缔结阶段。公司向王小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发出的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通知书中有关工作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
该通知书中也含有一经王小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
旨意。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第19条同时规
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时间虽符合法定的撤销要约的时
间限制要求,但同时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情形的规定。因此,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反之,如员工对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作出承诺又
反悔的,同样有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
务所律师王丽娟)
【篇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
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
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
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
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
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
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
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
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
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
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
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
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
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
取通知书。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
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
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
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
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
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书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若操作不
当便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
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
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
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
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
来的工作,准备签约。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
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为
此双方发生争议。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
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该公司
则认为,公司和卢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举报之后,才决定不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是由
于卢某的原因所致,卢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
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卢某所发的offer letter是一个
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卢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
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卢某接到该通知后的同意即表明双方已
就该offer letter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产
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卢某为了签约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完全
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由于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卢某确曾
有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行为,仅仅凭道听途说就决定不再聘用
卢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因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的发放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
集中在offer letter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offer letter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发出的
招聘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
个程序。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本案所提及的offer letter由该公司向卢某发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
都是特定的;同时offer letter中明确了卢某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
同法》的原理,该份offer letter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卢某接到
offer letter后即向该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愿意签约,属于
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至此,offer letter 对公司和卢某都产生
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在无
确切证据证明卢某曾向供应商索要好处的情况下拒绝与卢某签订劳
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3:2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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