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1.02.25
【字 号】青政办[2001]22号
【施行日期】200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是我省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把我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今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是:
  深入贯彻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理论和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力以赴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二、巩固“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关于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要求,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同时,要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一定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二是“两个确保”
的现行政策不变。要继续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继续实行“三家抬”办法和财政“兜底”的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继续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和发挥地方各级财政的职能作用,保证“两个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三是“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不变。继续实行“两个确保”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两个确保”社会公布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出现拖欠的地区,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收缴率,全面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继续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其要求和优惠政策不变;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做好“两个确保”与“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今年,还要通过减持国有企业股权和资产变现,进一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对“两个确保”问题较多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重点监控的办法,主动排查矛盾和隐患,预防和及时处理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
  (一)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要求,决定在西宁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西宁市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1)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名单另行发文),负责对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联系、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西宁市也要相应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2)确定试点工作进度。西宁市要立即组织调研、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试点方案,于4月下旬报送省政府审批。(3)健全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4)进行宣传动员以及网络设置、软件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10月1日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2%以上,力争实现95%;追缴企业历年欠费达到50%以上,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扩面和下岗职工以及再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搞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清理回收工作。
  保持中央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稳定,确保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责任的落实。
  调整地方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地方单位平均缴费比例高于24.5%的可调为24.5
%,低于24.5%的暂不变动;中央行业企业费率也作适当调整,低于20%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5%调整为6%。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力争征缴率达到90%以上。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在保证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所需费用的前提下,加大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劳务输出、组织起来就业的支出力度,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今年,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长期亏损和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岗职工方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5月份开始,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3年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终止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并进入失业保险。对距省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允许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省属破产企业继续执行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文件,执行时间截止到6月30日。对破产企业中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没有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和未参加重组而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时,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企业破产终结当月,应一次性付清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为顺利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今年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地要如期启动医改方案,加快对参保企业进行登记的进度,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完善基础管理,及时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五)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要求,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不变。
  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当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全省上下要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今年我省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力
争达到3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一)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再就业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确保全省就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属地原则,对全省就业指标进行分解,各地政府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负其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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