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15
【字 号】西政办〔2019〕20 号
【施行日期】201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9〕2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海西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加快致富进程,提高发展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后续扶持巩固脱贫成果的意见》等,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应坚持党委总揽、政府主导;政策不变、力度不减;众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方支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 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对象范围
    第三条 对象是指依据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因灾、因病、因残等造成生活困难和已退出贫困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困难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巩固提升脱贫成果行动。
    第五条 各市、县、行委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标准、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方法,精准识别、精准确定困难户和受灾村名单,并报州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瞒报收入等方式谎报名单,骗取扶贫开发优惠政策。
    第七条 州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州统一的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信息管理系统,精准建立户村基础数据、项目清单、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目标时限、责任清单等信息管理台账,构建户有管理手册、村有管理台账、乡有管理档案、县有数据平台、州有数据库的精准管理体系。
   
第三章 巩固提升脱贫成果扶持政策
    第八条 困难户扶持政策。在巩固提升脱贫成果期内,对困难户享受有关脱贫攻坚惠民政策,实行年度动态精准调整,应进则进,应扶则扶。
    (一)资产收益政策。对以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实施采取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形成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折股量化的受益权同步落实分配给困难户,优先分配给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兜底户、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家庭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继续吸收困难户劳动力就业,持续稳定增收。
    (二)培训就业政策。对有劳动能力、有培训需求的困难户享受“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等相关政策,推进就业创业。
    (三)生态脱贫政策。对未安排生态公益管护岗位的困难户优先安排岗位;对已安排生态公益管护岗位的脱贫户继续保留其岗位,工资待遇不变。
    (四)教育扶贫政策。对脱贫户家庭在校就读的大中专、中高职学生和新考入的大学生、中高职学生按现有政策给予补助,直至完成学业。
    (五)健康扶贫政策。对困难户执行现有医疗扶贫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重点、低
收入或支出性贫困医疗救助范围。
    (六)住房扶贫政策。对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或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政策;对居住在鉴定等级为C、D级房屋内的农牧民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七)低保兜底政策。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困难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八)互助资金政策。对新增困难户应按程序纳入互助范围;对已加入互助协会的农牧民应继续享受互助资金扶持。
    (九)金融扶贫政策。按照“三有一无”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户应实行“530”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给予“5万元以下、3年以内、基准利率贴息、免抵押、免担保”金融扶贫政策支持。
    (十)保险扶持政策。对脱贫户实行“脱贫保”政策;对非贫困户实行“防贫保”政策。
    (十一)结对帮扶政策。巩固提升脱贫成果期内,对新增的困难户加大帮扶力度;对脱贫户应保持联户帮扶关系,巩固提升脱贫成效。
    第九条 到村扶持政策。在巩固提升脱贫成果期内,对退出的贫困村,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对非贫困村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统筹发展,整体推进。
    (一)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提升行政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广电、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水平,持续改善发展条件。
    (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行政村继续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三)实施互助资金项目。按照《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互助资金政策和管理,增强村级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推进“联企兴村1+1”专项行动。携手发展,互利共赢。
    (五)保持联村帮扶关系。在巩固提升脱贫成果期内,贫困村退出后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工作力度不减;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受灾村,应及时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原联村的定点扶贫单位和联点企业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减。
    (六)实行金融扶持政策。各市、县、行委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精准扶贫青海行动方案>的通知》及《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共青团青海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春创业扶贫行动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到县扶持政策。对摘帽的市、县、行委,原有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855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政策   脱贫   扶贫   提升   巩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