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1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30
【实施日期】2003.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3]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海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标准和增加高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2003年6月30日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二、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机关行政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机关工勤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其奖金按原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机关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二)事业单位中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方案执行。
(三)中央国家机关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审批程序
调整工资标准需填写增资计划表(附人员花名册)(略),经各州、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增资人员需填写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
六、经费来源
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单位:元/月
单位:元/月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说明:1、我省上述人员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按表中我省规定的标准(已含高定的1—2档)执行。
2、二、三、四类区系指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划定的类区。
单位:元/月
说明:1、技工学校毕业生、工种对口的二年制以上职业高中毕业生试用期间,在技术工人岗位的,执行学徒期第三年的工资待遇;在普通工人岗位的,执行熟练期工资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间和转正定级后,奖金均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二、三、四类区系指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划定的类区。
青海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2003年6月30日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二、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经批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职务)、等级工资)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工资构成内的津贴按原规定比例相应提高;部分工作人员提高8%—15%的津贴,中小学教师、护土提高或补助10%的工资,特殊
教育津贴也相应提高。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九)。
(二)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三)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审批程序
调整工资标准需填写增资计划表(附人员花名册)(略),经各州、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增资人员需填写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
六、经费来源
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单位: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