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 号】青政办〔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0〕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4日
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