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14
【字 号】青政[2003]42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3]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
  进一步理顺省与州(地、市)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增强省级财政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推动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是保证州(地、市)既得利益;二是在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照顾;三是规范省对州(地、市)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使各地区逐步达到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支出水平;四是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级与州(地、市)的收入划分
  省与州(地、市)政府间财政收入按照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进行重新划分。具体如下:
  1、增值税。将企业隶属关系全部打破,所有企业(含中央、省级、州(地、市)级、县级企业及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部分由省与州(地、市)共享,五五分成,即省级50%,州(地、市)50%。
  2、营业税。将中央管理的金融、保险、民航、邮政、电信、铁路、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在地方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对国道和省道公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征
收的施工营业税仍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同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增收部分继续作为财政专项配套资金投入全省的干线公路建设;其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部作为州(地、市)级收入。
  3、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收入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2001]120号)执行,即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所得税及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新注册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作为州(地、市)级收入。
  4、其他税种及非税收入的划分。省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省级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及政府性基金作为省级收入;除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及按级次由州(地、市)收缴的其他各项收入全部作为州(地、市)级收入。
  5、对省内各地方政府过去已经在省内异地所办的企业(含政府直接投资或股份制企业)仍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省内异地投资办企业有关财政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
政办[2000]207号)执行,于年终进行单独结算,并通过财政结算进行调整。
  6、凡属中央、省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州(地、市)收入范围。
  (二)省对州(地、市)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的确定
  1、省对州(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全省各地税收返还基数以2002年决算省财政结算核定的基数为准,如数返还给州(地、市)。
  2、税收返还增量部分的计算。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根据中央财政给我省的税收返还增长额按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平均增长率计算,仍维持三七分成,即30%留归省级,70%返还给州(地、市)。
  (三)省与州(地、市)、县的支出划分
  根据省与州(地、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省财政主要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本级行政管理费,省本级负担的公检法司支出
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省财政安排的农业、水利、林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省统管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等支出。
  州(地、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州(地、市)、县级行政管理费,州(地、市)、县级负担的公检法司支出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州(地、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水利、林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州(地、市)、县安排的统筹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等支出。
  不宜划分的支出由省财政统一掌握,通过追加预算下拨各地,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费等。
  (四)省对州(地、市)体制补助、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对州(地、市)的补助和结算项目确定为六项:一是体制
补助;二是税收返还补助;三是增加工资补助;四是转移支付补助;五是固定结算;六是其他项目结算。同时要对以往省与州(地、市)两级结算中的所有结算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调整和归并。对原上解地区的体制上解数额,改用省对其补助进行抵顶。具体如下:
  1、体制补助。省上将重新核定对州(地、市)的体制补助,在原体制规定定额补助数不变的基础上,对因收入划分引起的收入增加或减少相应调整规范体制补助;对青南三州困难补助年递增100万元,所属县定额补助年递增7%的政策继续执行,并调整体制补助基数。
  2、税收返还补助。主要包括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
  3、增加工资补助。1999年以来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补助统一规范为增加工资补助。
  4、转移支付补助。主要包括原省对州(地、市)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工资平台转移支付补助和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数额。
  5、固定结算。1994年、1995年由省财政自有财力安排的调资补助、误餐补助和2000年地区津贴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上下划(包括工商局、安全局、技术监督局、编委上划等,原“五
小税”基数上解、出口产品退税上解、西宁市机械技校上划上解、海西和海北农场下放补助、海西烟草上划补助、统计事业费下划等补助),出口产品退税上解,玉树和果洛四项照顾补助,龙羊峡库区税收减免补助、固定专项补助均以2002年为基数作为固定结算。
  6、其他项目结算。在新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增加或减少补助及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相应办理上下划手续单独进行结算,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影响税收补助、退耕还林减收补助、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补助等。
  (五)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因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引起财政减收或增支的,一律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三、建立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按照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省财政将原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补助资金额继续固定补助给各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即参照财政部制定的《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概念,对标准收入小于标准支出的地区全部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新增增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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