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23
【字 号】青政办[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9〕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二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8〕43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大胆探索,深入实践,出一条符合省情林情的林改路子,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用2年时间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出符合省情林情的明晰产权模式、林地经营方式、主要政策措施、林业管理制度,形成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
  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展,试点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县和试点单位能够代表农业区、半农半牧区、牧业区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为主
的区域、地方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和各林地类型、林种类型混合区域等类型区域。
  (二)当地领导对林改意义认识明确,积极性高,特别是村社干部的众威信高、凝聚力强。
  (三)农牧民众整体素质较高,乐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能积极配合开展林权制度改革。
  经过认真调研,确定民和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贵德县、贵南县、共和县、兴海县、海晏县、都兰县、尖扎县等11县为我省林改试点县。
  林改试点县要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试点乡镇和试点村。每县选1-2个乡镇,每乡镇选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
  改革试点的范围是: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林地。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属清楚的,也要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林地是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确认的林地种类。
  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妥善解决争议后,纳入改革试点的范围。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林改试点范围的林地,要认真调研,阐明原因,探索处理方式和方法,分类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探索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的模式,根据农民的意愿把林地的使用权明晰到位,确定经营主体。
  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属不清楚的,要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权属关系,然后再明晰产权。
  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不宜纳入林改范围的林地,要在试点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2、勘界发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要根据《青海省集体林权勘界办法(试行)》(青林资〔2008〕408号)的规定,探索高效准确的作业方法和工作流程,为完善勘界办法提供依据;要积极调处林权争议,探索解决林权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3、放活经营权。探索放活公益林经营的途径,完善公益林管理体系。在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放活林地的经营权,引导林地承包者开展多种经营。
  4、落实处置权。对林地有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意愿的林权权利人,允许其依法流转,积极探索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办法。
  5、保障收益权。认真调查研究在保障收益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清理涉林税费,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建立保障农民对林地经营管护收益权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对林地的合法收益。
  6、落实责任。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要签订书面林地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三防”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统一合同式样,规范承包合同管理。
  (二)配套改革
  1、扶持林改的财政金融政策
  (1)探索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扩大和延伸,增加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和面积。
  (2)研究建立省级为主、地方配套的造林、抚育、管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确保对试点工作中已经明晰产权的林地的投入补贴。
  (3)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和贷款制度,选择有条件的林地承包经营农户或经营实体进行林业经营项目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在现有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增加地方财政贴息的新办法。
  2、支持林改的森林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
  (1)调整森林抚育采伐管理制度,调整“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对符合森林抚育采伐条件的林分,依法准予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经营实体为单位,把经营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促进科学管理和经营。
  (3)允许在不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林地种养业、森林游憩等多种经营,探索经营方式方法,引进效益突出的经营项目。
  (4)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对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继续巩固和完善。引导农民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鼠害联防组织,建立政府主导,防治的工作机制。推行综合林业行政执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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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林地   改革   制度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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