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4.02
【字 号】青政[1999]27号
【施行日期】199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1999〕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1998年4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青政办〔1988〕39号)即行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省政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省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
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要密切联系众,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由常务副省长代行其职责。
  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对分管工
作和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九、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属于省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全体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地区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形势;
  (四)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会议通过事项由主持人做出决定。
  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制定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等重要议案;
  (四)审定由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
  (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十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地区、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由省长、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常务副省长委托其他副省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决定需集体讨论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解决不需列省政府常务会议,但又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十四、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时,须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报请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十六、州长、市长、行署专员会议,由省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
大问题;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十七、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提前半个月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或列省政府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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