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10计科一班        胥诗燕        201010510135
由于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拓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界定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所谓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因网络应用创新、网络技术创新而产生的网络知识产权,如:域名、软件网络应用、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专利、网络标准、网络标识、
超链接、网络商业模式、数据库、网络体系结构、生产及商业技术的网络化标准、虚拟权利、财产等等。网络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
    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在网上传播作品是公共传播行为,它类似于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与有线电视的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著作权人当然地享有其作品的网上传播权。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
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还很不完善,法律确认,保护的范围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是受网络技术制约的,以及实现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共建整体行为的失范,从而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特定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
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很大。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是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网络世界。有人说网络世界属于“三无”世界——无国界、无约束、无法律,这是不对的。网络环境同样受法律制约,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网络环境的作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在取证和执行上相对不容易而已。针对当前网络上知识产品盗版严重、非法复制泛滥的情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网络使我们拥有史无前例的最强大的最完备最广泛的知识讯息资源。但在这个空间
里,它所引起的对人类知识产权的保障也是一种难以抑制的冲击。 一、盗版的猖獗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主题。 二、互联网从“免费”到“版权保护”。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仍在继续。 四、法律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法律权威在网络上的弱势化。 
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如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此类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很少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说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零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论在何种环境下都较为常见,目前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商标权与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更多, 需要加强对商标权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相关问题,例如证据问题,也应在《证据法》中加以规定或以其他形式规定。
2.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个阶段进行监控,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3.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商,在发现用户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能够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能自觉自发自动地维护网络秩序,抵制、举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常常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非常普遍,而仅凭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可能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因此可以考虑在借鉴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期达到保险补偿的目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相信随着法律和技术的发展,“尊重知识产权
”的口号将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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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利江, 孙开元. 浅析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 J] . 新乡教育学院院报, 2007 ( 9) : 8.
[3] 周磊,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图书情报论坛,2006年第3
[4] 贺桂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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