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处理
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时,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1、我国《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竞合的情况下,受害⼈可以根据⾃⼰的利益判断选择⾏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3、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哪些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为造成受害⼈的⼈⾝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为⼈并未给受害⼈造成⼈⾝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当事⼈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当事⼈与第三⼈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当事⼈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当事⼈与第三⼈的⾏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与受害⼈之间⼜⽆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为⼈向受害⼈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仅承担合同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的约定处理,⼀⽅不得⾏使侵权⾏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基于故意和重⼤过失使另⼀⽅遭受⼈⾝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三、世界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
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只能实现其中⼀项请求权,加害⼈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从⽴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1、禁⽌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不得将对⽅的违约⾏为视为侵权⾏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为⽽产⽣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使另⼀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典型的违约⾏为和侵权⾏为,也应当共同适⽤于双重的违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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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3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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