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
竞赛案件
2014年,原告第一发明人、温州市一家鞋类公司受到突然的挑战:它的知识产权遭到两家竞争对手的侵犯。第一发明人曾在2009年发明一种民用竞赛鞋,拥有一项商标专利权。 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第一发明人开发出了一种新款竞赛鞋,颇受欢迎。令其咋舌的是,2012年另外两家公司开始销售极其相似的鞋子,此举正是侵犯其商标专利权之行为。
第一发明人马上提起诉讼,要求另外两家公司停止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并处以赔偿金。 经法院经过审理,裁定:
1、另外两家公司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2、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被认定为销售鞋类的主体,并分别受到2,000000(票面价值)的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第一发明人应当在收到此诉讼通知后立即停止出售侵权产品;
4、所有侵权商品以及另外两家公司所有相关资料或财物都将被法院收缴;
5、另外两家公司将被判处以有期徒刑拘留,并分别偿还第一发明人经济损失和诉讼开销及其他相关费用;
6、经审理,法院认定另外两家公司应当以诚信原则做出合理折中,调解本诉讼,和解敲定另外两家公司应该通过固定的金额给予另外两家公司的抗辩法律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本案认定另外两家公司侵犯了第一发明人的民用竞赛鞋商标专利权,并判处以另外两家公司给予受害者经济损失和诉讼开销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拘留等刑事处罚和行政,并做出相应的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