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网络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侵权⾏为出现,公民是享有⼀定的⾃由⼈⾝权、还有名誉权等等。但是往往有的时候⾃⾝的名誉权受到⽹络的攻击,那么民法典⽹络侵权的情况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络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络侵权提起诉讼的,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络服务提供
⽹络服务提供者是⽹络空间中⼀种全新的主体,对⽹络的正常运⾏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前为⽌,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学⽣》杂志社诉263⾸都在线案,⽽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平和质量,⽽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络服务业的⽣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数⽹络⽤户的利益。由此,⼈们必须综合考虑多⽅⾯的因素最终确定⼀个合理的标准。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供公众访问的⼈,如为⽤户发送信息的电⼦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页上的信息,公众⼀般只能浏览或下
载⽽⽆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最⾼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络⽤户通过⽹络实施侵犯他⼈著作权的⾏为,或者经著作权⼈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络⽤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个结论:如果⽹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如⽹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络的正常运⾏,⽀持⽹上的信息传输。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对于⽹络侵权的⾏为应该由侵权结果发⽣地或者是侵权⼈住所地所管辖的,如果⾃⾝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的⼿段维护⾃⾝的合法权益。需要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853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侵权   服务提供者   信息   内容   提供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