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李更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李更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9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琰峰吕军尚肖永强 
【审理法官】胡琰峰吕军尚肖永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 
【当事人】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 
【当事人-个人】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 
【当事人-公司】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杨宪军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杨宪军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帅杨宪军 
【代理律所】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的承担和数额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侵权基本原则第三人新证据拘传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的承担和数额认定问题。基于工伤认定事实,公路管理所应向有关权利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相互区分,公路管理所以工伤职工已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中获得赔偿为由要求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两项赔偿项目属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给付项目,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和工伤认定的时间均在2018年,一审采用2017年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主张参照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按照2017年之后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缺乏
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公路管理所主张不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路管理所、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10元,由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32: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任瑞琴是原告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路段打扫卫生的务工农民。2018年2月9日11时许,任瑞琴在菜姚公路长葛境23KM路段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任瑞琴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9月21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许)工伤认字[2018]819号《河南省许昌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任瑞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24日,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向被告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0914
0元;2、原告从2018年3月起每月按照许昌市统筹地区工资标准60%的40%向被告李更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任瑞琴在打扫道路卫生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用人单位,未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三被告丧葬补助金24120元=(4020元X6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6396元X20年;李更申作为任瑞琴的配偶,已年满60岁,符合取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任瑞琴生前月工资低于许昌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李更申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许昌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依法判决:一、原告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丧葬补助金241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共计752040元;二、原告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从2018年3月起每月按照许昌市统筹地区工资标准60%的40%向被告李更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驳回原告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公路管理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裁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丧葬补助金由于被上诉人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赔偿,上诉人不应当二次支付。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李更申不满足受理款项的条件。    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给付数额为丧葬费补助金241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共计80914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采用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违反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基本原则。本案不适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只有按照2018年或2019年标准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公路管理所、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李更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民终9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任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更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岭。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霞。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葛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所)与上诉人李更申、李建岭、李金霞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路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上诉人李更申、李金霞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23: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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