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随船(随身)携带(浙舟海渔罚决字〔2021〕261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浙舟海渔罚决字〔2021〕261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9190200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95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 【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舟山市
【处罚对象】张开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55
当事人:( 浙普渔运78836、法人代表:张开龙、性别:男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高沙场路34号) 当事人违反渔业法规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浙普渔运78836船在2021年8月21日1324回港时在朱家尖海域(N30°00′595 E122°20′886)被巡航的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中国渔政33102查获,经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检查确认该船未随船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出海生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船)未随船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出海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未随船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浙普渔运78836缺失二证但是能在5日内提供证书,处罚为一般阶次,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人民币柒仟元
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3011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波市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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