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有五大方式商务指南频道_企业上市

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有五大方式_商务指南频道_企业上市
 
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五种,主要包括:
内地企业在直接上市(IPO)——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上市。中国内地的企业法人通过在香港首次发行股票(简称H股),或在纽约首次发行股票(简称N股),或在新加坡首次发行股票(简称S股)的方式直接在获得上市的方式。H股如青岛啤酒、S股如中新药业等等。
涉及境内权益的公司在直接上市(IPO、红筹股形式)。中国大陆之外的法人公司或其他股权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享有中国大陆企业的股权权益或资产权利,并且在中国直接上市的方式,如裕兴电脑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等,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市场上市也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如大众食品等。
买壳上市或反向兼并中国大陆或大陆之外的企业法人。在香港市场买壳上市案例如中信泰富,在新加坡市场买壳上市案例如浙江金义,北美特别是加拿大市场一般采用反向收购(RTO)的方式实现挂牌上市。
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案例如A股公司同仁堂、托普软件、复旦微电子、青鸟环宇等分拆子公司以H股方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1993年7月的青岛啤酒,随后还有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仪征化纤等八家,它们的主挂牌在香港,同时通过全球存股证方式(GDR)和美国存股证方式(ADR)分别在全球各地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 -
[内容提要]: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
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相融合,该法令对一些特殊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安排,特别在法律术语、中文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立法技术等方面,很有自己的特。
中国内地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改革开放后,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83年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此后,1993年曾对《商标法》作过一次修改,1988年、1993年两次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至此,内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
在有关国际商标保护方面,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lt;简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由于这些条约的缔约主体要求是国家,澳门作为地区,因无资格而没有加入。目前,澳门是通过葡萄牙政府将这些条约适用于澳门而适用这些条约的,在澳门回归后,这些条约是否适用于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第138条的规定,需由中央人民政府在咨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协助特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但澳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受该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约束,内地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还在进行当中。
由于法律传统不同,社会经济情况各异,内地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就商标法律制度而言,两法域在商标权主体、客体、内容、注册程序、法律保护等方面,既表现了某种趋同,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澳门回归后,按“一国两制”的原则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将保留自己的法律制度,因此,两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协调,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这对于两法域间、两法域与其他各国各地区间经济贸易的开展,将带来负面影响和诸多不便。为此,探寻两法域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二商标权取得原则之比较
在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面,内地实行注册原则,即只有通过《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家商标机关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未注册的商标,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商标等以外,可以使用,但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对抗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至于知名商标,则由于经过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亦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任何他人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为《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指的“以欺骗
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之一,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已经注册的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可以认为是我国对未注册商标有限的特别保护。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显然这和《巴黎公约》有差距。
澳门亦实行注册原则。按澳门商标法令第2条的规定,凡采用一定商标,以使自己的产品或
服务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且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注册之规定者,将享有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在澳门,也准许使用未注册的制造、销售或服务商标,和内地不一样的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超过6个月者,在该期间内有优先权提出注册请求,并且可以在该期间内对他人就该商标提出的注册请求声明异议,请求予以撤销。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澳门商标法令作了明文规定,凡是
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复制、仿造或翻译”,以“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易于造成混淆”,否则,利害关系人得要求拒绝该商标之注册请求。可见,澳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内地强,其规定也更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
三商标权主体制度之比较
内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限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认合伙以及符号《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国内的自然人,若非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即不是从事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商标权主体。而《
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内地申请商标注册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所属国同我国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所属国同我国签订了有关协议;按对等原则办理。同时,《商标法》第10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在澳门,凡具有正当利益使用商标的人,都有使用商标的权利。澳门商标法令第7条规定,尤其是下列人具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厂商或制造商,使用商标以标明其工业产品或所制造之产品;商人,使用商标以标明其商品;手工业者,使用商标以标明其手工艺、工作或职业之产品;提供服务者,使用商标以标明其活动。这和内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权人的要求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6:2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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