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2.25
【字 号】浙财企字[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35号)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省本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对省本级企业自2008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收缴,其中:税后应交利润上交先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施行,21家省属县级电力企业从2009年度起实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
  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2008年度税后应交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交纳,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监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结合省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省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省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省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省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省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6):
  (一)第一类10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5%;
  (四)第四类暂缓上交;
  (五)第五类免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省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省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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