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修订)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修订)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8 
【实施日期】202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21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8日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灾后恢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调度;
(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安全问题;
(四)组织会商本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
(五)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
(七)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气象等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防汛防台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
(六)组织落实众转移和安置;
(七)统计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承担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一)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二)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
(四)组织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褒扬。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
第二章 预防与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灾害风险空间分布,科学规划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程设施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监测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灾害风险识别机制。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结果,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风险区域,编制和动态更新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编制和动态更新灾害综合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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