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5民终7244号

(2020)苏05民终7244号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2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恩乾 
【审理法官】杨恩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王家银;浦春红 
【当事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王家银浦春红 
【当事人-个人】王家银浦春红 
【当事人-公司】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涛 
【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王家银;浦春红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据拘留限制出境申请撤回上诉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04:26 
7244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家银、浦春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72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吾悦商业广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龙,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轩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家银、浦春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杨恩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俊
书 记 员 杨舒静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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