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
管理办法
(试行)
(2018年5月12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
第一次工作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标识(以下简称“认定标识”)的管理,规范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以下简称“森标产品”)是指按照森标产品相关标准生产、加工、流通,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使用权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森标委”),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产业办公室同意,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组建,统一负责森标产品、生产基地等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森标办”)是森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森标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森标产品认定审核机构、检测机构的授权。
本办法所称认定证书是指根据《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森标办向通过森标产品认定的各类生产经营组织颁发的证明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获证组织是指获得认定证书的各类生产经
营组织。
本办法所称获证产品是指获得认定证书的森标产品。
本办法所称认定标识是指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开展森标产品认定相关活动的专用标志,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本办法所称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是指利用分布式大数据、分布式实时计算、移动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建立的、支撑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实施信息采集、公众查询、综合管理等系列工作的唯一信息技术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使用的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森标办对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适用于获证组织对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的使用。
第四条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过产地和产量的获证产品。
第二章认定证书
第五条对通过森标产品认定的各类生产经营组织,森标办统一制作发放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认定证书统一编号,并使用防伪技术。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证书名称及编号;
(二)获证组织名称及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认定产品名称和商标;
(四)认定产品生产规模及核准产量;
(五)认定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定证书有效期;
(七)颁证机构印章及签发人签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认定证书使用中文。如获证组织需要,经向森标办书面申请,森标办可另外制发认定证书英文版。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为准。
第八条认定证书的使用:
(一)认定证书不得张贴、印刷在产品包装上,也不得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单独使用;
(二)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三)单独的认定证书不能作为森标产品证明。
第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获证组织可提出再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申请不通过或再认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获证组织须出具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森标办提出变更申请;森标办审核
通过后换发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注销获证组织的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再认定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组织申请注销的;
(四)其它需要注销认定证书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暂停获证组织的认定证书1-3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使用认定证书不规范的;
(二)获证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出现不符合认定要求情节、经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改正的;
(三)其它需要暂停认定证书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撤销获证组织的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获证产品质量出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被检出禁用物质情节的;
(二)获证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森标产品相关标准禁用物质或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质量或产地环境出现不符合认定要求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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