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鸿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湖织公(人)行罚决字[2021]0151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公(人)行罚决字[2021]015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人口管理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夏德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3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8日14时44分许,夏德鸿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织里镇织里南路与永兴路路口处时被值勤民警查纠,现场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证,夏德鸿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夏德鸿已构成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夏德鸿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送达湖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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