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王凯凯赌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公(李)行罚决字[2022]00558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凯凯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1.2021年6月份的一天,在长兴县高铁站附近的某某饭店一楼包厢内,杨某某、王凯凯、林某、邢某某、许某某等人在***组织的赌博场子用40张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赌博,每局每人下注100元,每局输赢在400元至5000元之间。2.2021年6月份的一天,在长兴县高铁站附近的某某饭店一楼包厢内林某、邢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王凯凯、熊某某等人在***组织的赌博场子用40张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赌博,每局每人下注100元-200元不等,每局输赢在400元至5000元之间.3.2021年6月份的一天,在长兴县太湖街道滨湖家园门口的某某农家菜***包厢内,林某、邢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凯凯、熊某某等人在***组织的赌博场子用40张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赌博,每局每人下注100元-200元不等,每局输赢在400元至6000元之间.4.2021年6月份的一天,在长兴县***街道竹元村某某斗自然村一楼房间内,林某、周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凯凯、熊某某等人在***组织的赌博场子用40张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赌博,每局每人下注100元-200元不等,每局输赢在400元至6000元之间。5.2021年6月份的一天,在长兴县龙山街道******自然村的某某农庄一包厢内,王凯凯、杨某某、熊某某、林某、邢某某等人在***组织的赌博场子用40张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赌博,每局每人下注100元-300元不等,每局输赢在400元至6000元之间。 6. 2021年7月14日晚,在长兴县***新农都某某常菜饭店***,王凯凯、蒋某某、孙某某、韩某某、林某、杨某某、熊某某、周某某、许某某、邢某某等人在***组织的赌博场子用40张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赌博,每局每人下注100元-300元不等,每局输赢在1000元至10000多元之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林某持有的赌资人民币7700元,赌具扑克牌四十张,无主赌资人民币19000元。王凯凯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另经查明:王凯凯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凯凯的陈述和申辩,同案其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调取的书证,扣押的物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你的行为已构成赌博, 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十一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收缴赌具扑克牌四十张和无主赌资人民币190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凯凯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李家巷派出所 |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5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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