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
(经19961997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和技术秘密。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及集成电路等。
    商标和名称专用权。例如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清华大学校名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
    商业秘密。例如不为公众所知,只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及财务信息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
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六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学校师生员工需将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对该项目申请专利的状况进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十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的含义与第四条相同。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 有关校名、商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清华大学清华“Tsinghua University”“Tsinghua”“Tsing Hua”、以及清华钟型图案,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清华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五章 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
    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院、系审批,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要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清华大学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严格执行《清华大学科技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章 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学校所属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下设一名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
)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持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进行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并由法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损失的,应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需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七章 有关奖惩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学校鼓励申请专利,鼓励实施成果转化。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成果完成人及保护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
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新分配或调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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