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题(第七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练习题(第七期)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 )。
A.保证人和债权人
B.保证人和债务人
C.债务人和债权人
D.一方为债务人和保证人,另一方为债权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考察知识点
保证与保证合同的概念
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自乙发现之日起一年后,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若乙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应以甲为被告
D.若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承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注意这两者的起算时点不一样,1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5年是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两者谁的时间先到就以谁为准。选项B正确。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正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选项D正确。
考察知识点
债权人撤销权
3、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适用代位权。
【点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考察知识点
债权人代位权
4、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批买卖办公用品的合同,约定甲交付办公用品时,乙交付货款。后甲急需用钱,要求乙先付一半货款后,再交付办公用品,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行使的权利是( )。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和乙约定了交货时付款,因此乙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题中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双方“约定甲交付办公用品时,乙交付货款”,甲后面的行为违背了该约定,是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考察知识点
公司对外担保、借新还旧的担保
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合同履行规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并且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D.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察知识点
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电子合同的履行
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是( )。
A.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B.遗失物
C.所有人抛弃的物
D.失散的饲养动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只有选项C是无主物,适用于先占制度。
考察知识点
先占
7、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为提高房屋的出租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
B.丙有权单独决定是否装修
C.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
D.若甲、丙坚持装修,则要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能进行内部装修,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
【点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考察知识点
共同共有
8、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2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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