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 二通意见陈述书

二通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感谢您为审查本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申请人仔细的研究了您对本案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在特征部分添加“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2页第13-14行。
以上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摇摆防屈曲支撑-框架结构体系,其包括防屈曲支撑、框架、基础、固定端以及嵌固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端是包括框架柱和基础的组合,所述嵌固端是包括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的组合,所述框架上安装有所述防屈曲支撑,所述框架通过固定端和嵌固端方式固定在基础上,将支撑框架柱与基础的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能元件的嵌固端,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该结构体系还包括防屈曲支撑;(2)该结构体系还包括由框架柱和基础组成的固定端,(3)该结构体系还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4)该结构体系中框架通过固定端和嵌固端方式固定在基础上,将支撑框架柱与基础的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能元件的嵌固端,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也没有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因此,构成了独立权利要求书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显著的进步:
1.1区别技术特征(3)带来的显著进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轻质钢骨混凝土二元建筑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建筑结构的基础以混凝土或钢骨基桩连接阻尼器,再以铰接方式连接刚性地面底板的方式,阻尼器连接基桩的上端与柱的下端的底梁之间。对比文件1的“钢骨基桩”并非相当于本申请的“框架柱”,而是相当于本申请的“基础”,对比文件1的“柱”相当于本申请的“框架柱”,即对比文件1的阻尼器的底端与基础连接,阻尼器的上端与底梁连接,而并非本申请的阻尼器的底端与基础连接,阻尼器的上端与框架柱连接,即本申请还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而对比文件1则不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平缝耗能预应力剪力墙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在钢筋混凝土墙的水平方向设置对称的水平缝,水平缝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墙的底部或者不同高度的位置,墙体内通过水平缝的钢筋在水平缝处断开,钢筋混凝土墙上设置有连接钢板,耗能装置上下跨越水平缝,一端与连接钢板通过高强螺栓相连,另一端直接锚固于下侧的基础内,并非构成本申请的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
本申请的阻尼器与框架柱连接,框架柱直接贯穿于整个高层建筑,说明阻尼器对整个高层建
筑起到耗散地震能量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的阻尼器与底梁连接,说明阻尼器只能对底梁起到耗散地震能量的作用,对高层建筑的其他梁无法起作用。
另外,对比文件1的阻尼器通过螺栓与底梁铰接,业内公知的是,铰接的方式只能转动而不能移动。对比文件2的耗能装置的一端与连接钢板通过高强螺栓连接,只能提高结构的结合强度。而本申请的嵌固端既能转动又能移动。
在本申请中,由于存在区别特征(3):该结构体系还包括由框架柱、阻尼器和基础组成的嵌固端,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产生如下有益的效果:当结构受到不同级别的地震作用时,框架的框架柱底部的嵌固端与基础会产生不同的位移。在小震作用下,框架柱底部与基础基本不发生相对位移,地震能量主要通过防屈曲支撑耗散;在中震作用下,框架柱底部与基础的相对位移在设计控制的范围内,连接基础与框架柱底部的阻尼器开始发挥耗能作用,同时上部框架结构发生小幅度的摇摆,框架中的防屈曲支撑屈服,耗散掉大部分输入的地震能量;在大震作用下,框架柱底部嵌固端可以与基础脱开,发生自由的摇摆,普通结构框架梁柱产生塑性变形,同时防屈曲支撑将充分发挥其耗能作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基础上,不会得到形成
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所以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3)具有显著的进步。
1.2区别技术特征(4)带来的显著进步
本申请的区别特征(4)是,该结构体系中框架通过固定端和嵌固端方式固定在基础上,将支撑框架柱与基础的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能元件的嵌固端,使框架柱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
现有技术中,框架是通过固定端的方式固定在基础上的,而本申请为了防震的需要,将某个或某些固定端放松约束,在竖向设置具有耗能元件的嵌固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支撑框架柱固定端的约束放松使得框架柱中显著的轴向拉力在基础中有效地释放,由此解决了目前基础设计中存在的设计难题,使得防屈曲支撑的使用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产生质的飞跃;在强烈地震中柱脚可轻微抬起,形成具有减震效果的摇摆结构体系,通过柱脚的竖向耗能元件,耗散部分地震能量,从而具有减轻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程度;柱脚耗能元件的设立一方面可以耗散部分地震能量,另一方面可以限制框架柱的摇摆范围,具有复位功能。
另外,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防屈曲支撑安装在框架上,并且相应地在安装了防屈曲支撑的框架柱的底端设置嵌固端,并加设阻尼器,即可将防屈曲支撑与相应的框架柱底端的嵌固端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组成了摇摆防屈曲支撑框架(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16行,以及附图2)。从说明书第6页第4-16行的描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看出摇摆防屈曲支撑框架结构体系由安装在框架上的防屈曲支撑与相应的框架柱底端的嵌固端共同组成,以实现摇摆、一定的自复位及防屈曲支撑耗散地震能量的功能;参见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防屈曲支撑安装在框架上,在附图2中优选安装在框架中间一跨上,并且相应地在框架柱底端设置嵌固端,并加设阻尼器,即该结构体系由防屈曲支撑与嵌固端共同作用,以实现摇摆、自复位及防屈曲支撑耗散地震能量的功能。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1)具有摇摆功能,该抗震结构体系以防屈曲支撑为核心耗能元件,同时允许结构发生摇摆(把地震能量转化为结构动能与势能)来耗散地震能量(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5页第3行);(2)在强烈地震中由于框架柱底端设置成嵌固端,柱脚可以轻微抬起,形成具有减震效果的摇摆结构体系,同时阻尼器开始参与耗散部分地震能量,形成第二道耗能防线;(3)具有复位功能,柱脚耗能元件的设置不仅可以耗散部分地震能量,而且可以限制框架柱的“摇摆范围”,起到复位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19行)。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结合的基础上,不会得到形成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所以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4)具有显著的进步。
2、权利要求2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摇摆防屈曲支撑-框架结构体系的应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14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213,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申请结构体系的框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15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5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31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申请结构体系的框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包括安装有防屈曲支撑的框架柱及框架梁和未安装防屈曲支撑的框架柱及框架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16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1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41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本申请结构体系的框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的其中一跨或几跨的框架柱与框架梁之间安装有防屈曲支撑,在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的其它框架柱与框架梁之间未安装防屈曲支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1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71718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框架柱底端与基础的连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未安装防屈曲支撑的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的框架柱的底端与基础的连接采用
固定端,安装有防屈曲支撑的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的框架柱的底端与基础的连接采用嵌固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17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3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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