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同名48531)
D
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2006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对张某和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2006年12月15日下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偏重)。2006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给予李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李某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拘留李某的时间改为5天。李某于2007年1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