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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411号
    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平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治,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城华园1007号。
    委托代理人熊传胜,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3672部队干部。住该部宿舍。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张学,男,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西安长通科技发展公司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安交通大学2村38舍5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殿杰,男,汉族,1940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办区华清小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于201X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二 0 0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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