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克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一中行初字第854号
原告默克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默瑟区西顿市贝尔泰文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唐娜∙∙玛吉奥托,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和,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庞立志,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驻马店市光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崔晓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晓玲,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默克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第9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50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方药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11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默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和、庞立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涛、程强,第三人天方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950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天方药业公司就默克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5-α还原酶抑制剂雄激素引起的脱发的方法的第941944719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