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
(浙大发科〔2008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来源包括:
1.学校财政预算拨款;
2.浙江省、杭州市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3.其它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维护。包括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外专利授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资助,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知识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条件 
第四条  各类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的申请条件如下:
序号
资助类别
资助条件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已受理
2
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申请资助
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3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已授权
4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5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
完成登记
7
植物新品种
已授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
第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如下:                                     
序号
资助类别
资助额度(单位:人民币)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0.3万元/
2
PCT申请资助
1万元/
3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减缓后最初三年年费,资助额度根据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计算
4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美日欧: 10万元/
其它国家或地区:5万元/
5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
国外:0.5万元/
国内:0.1万元/
6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国外:0.5万元/
国内;0.05万元/
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资助
0.2万元/
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
0.08万元/
9
植物新品种权资助
1万元/
(注:以上资助限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程序
第六条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方式: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上传“专利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申请”;
2.PCT申请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 “受理通知书”栏上传“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申请”,同时提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3.专利授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上传“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授权”且授权证书已存档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提交的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第五章 知识产权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基金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学校下年度财务预算。知识产权基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专款专用。
第九条  知识产权基金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其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1126日颁布的《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试行条例》(浙大发科[2001]23号)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知识产权  基金  办法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1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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