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科〔200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来源包括:
1.学校财政预算拨款;
3.其它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维护。包括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外专利授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资助,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知识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条件
第四条 各类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的申请条件如下:
序号 | 资助类别 | 资助条件 |
1 |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 已受理 |
2 | 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申请资助 | 按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
3 |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 已授权 |
4 |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 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
5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 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
6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 | 完成登记 |
7 | 植物新品种 | 已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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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
第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如下:
序号 | 资助类别 | 资助额度(单位:人民币) |
1 |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 0.3万元/件 |
2 | PCT申请资助 | 1万元/件 |
3 |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 减缓后最初三年年费,资助额度根据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计算 |
4 |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 美日欧: 10万元/件 |
其它国家或地区:5万元/件 |
5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 | 国外:0.5万元/件 |
国内:0.1万元/件 |
6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 国外:0.5万元/件 |
国内;0.05万元/件 |
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资助 | 0.2万元/件 |
8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 | 0.08万元/件 |
9 | 植物新品种权资助 | 1万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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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资助限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程序
第六条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方式: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上传“专利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申请”;
2.PCT申请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 “受理通知书”栏上传“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申请”,同时提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3.专利授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上传“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授权”且授权证书已存档。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提交的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第五章 知识产权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基金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学校下年度财务预算。知识产权基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专款专用。
第九条 知识产权基金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其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试行条例》(浙大发科[2001]23号)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知识产权 基金 办法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