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商标,行政裁决
【案 号】(2015)知行字第116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规则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正文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莎,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来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联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联升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
高行(知)终字第32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联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认定事实错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图形、汉语拼音“fuliansheng”及汉字“福联升”组合而成。其中,图形居于上部,视觉效果突出,显著性很强,汉字“福联升”居于下部,为美术字体。引证商标则为纯文字商标,“内联升”文字为书法字体,“联”、“升”二字还是繁体字。二审判决仅将两商标的文字部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片面、错误的结论。2.在文字商标中,首个文字往往在呼叫、视觉、含义上起主要作用。如果首字或首字母不同,通常不认为是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为“福联升”,引证商标文字为“内联升”,呼叫、含义明显不同,根据审查惯例,两商标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3.二审判决称“‘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而是内联升公司所独创”,与事实不符。首先,“联升”文字并非北京内联升公司所独创,清朝乾隆年间就有一位名叫“联升”的人,其生卒年月远早于“内联升”的诞生时间。其次,在很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很多行业里,均有使用“联升”文字作为商标、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情形。4.二审判决未对再审申请人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有
关使用、宣传被异议商标的证据进行评述,导致得出错误结论。再审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主要经营鞋帽、衣服和箱包等产品。再审申请人在成立之时就开始使用“福联升”作为字号、商标,取寓意为“福气联发升腾”。此后,又请专人设计公司ⅵ视觉识别系统,聘请著名演员牛莉担任品牌形象代言人,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致力于推广老北京布鞋文化,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截至目前,再审申请人已在全国三十多个省份开设了一千多家加盟店,产品畅销全国,广受消费者认可。二审判决在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时,未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进行任何评述,进而得出片面、错误结论。(二)被异议商标经过再审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由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商标标识、门脸招牌、店面装潢、产品种类、市场定位、销售区域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从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起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体,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如果不予注册,将给再审申请人及其加盟商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称服从二审判决。
  内联升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别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避免来源混淆是商标近似判断时需要考虑的基本原则,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把握是否构成近似问题。考虑到物理对比、知名度、固有显著性、再审申请人选用“联升”的意图等因素,应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具体理由如下:1.两商标仅“福”及“内”不同。2.从“内联升”的固有显著性看,在被申请人使用“联升”二字前,没有证据证明“联升”和“鞋”或“布鞋”之间存在指代关系或其他联系,再审申请人对于使用“福联升”没有合理解释。3.从二者知名度差别看,引证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获“中国布鞋第一家”称号,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明星再到普通公众,都熟知引证商标。而再审申请人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时间较短,没有知名度。4.“内联升”之所以被核准注册,并非仅因为其所使用的美术字体,故不能以被异议商标未使用引证商标的美术字体而认为二者不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因字体的不同,而将两个商标相区分。在市场环境下,相关公众极易对使用两商标的布鞋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它们是同一厂家生产、销售,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5.两商标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两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销售渠道相同,消费者体相同,被申请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及知名度较高。6.在考察再审申请人使
用“联升”二字的意图时,应特别注意到以下事实:首先,再审申请人为石家庄企业,并实际在石家庄生产、经营,却在北京注册“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且在产品宣传上使用“老北京布鞋”字样。其次,其注册的“福联祥”商标,系将两个老字号“内联升”、“瑞蚨祥”各取一个字,属于违反诚实信用、搭便车的行为。再次,“福联升”是将被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内联升”与第4730603号“福履”商标组合,注册“福联升”。而且,再审申请人还将被申请人的“内联升”与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瑞蚨祥”组合,注册了第8467083号“祥联升”商标,其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明显。(二)再审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被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益和在先商标权。1.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前,被申请人商品在市场上获得了商誉和声誉,并以一些显著特征而知名。2.再审申请人有意或无意地错误表达了与被申请人存在联系,并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受到了损害,或可能具有受到损害的危险,如客户流失、商誉减损、商标显著性淡化等。(三)再审申请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时间不长,本案并非历史因素导致商标并存,而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市场共存,基于保护在先权利及消费者利益,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四)对于任何侵犯在先合法权利(权益)的使用行为,不能创设任何在后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无视引证商标的存在,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及使用被异议商标,不能因此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权利。再审申请人应认识到继续使用与“内联
升”文字有关的商标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或注册不能的后果,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但再审申请人此后仍然继续注册、使用、宣传相关商标,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五)“福联升”具有虚假宣传行为。其宣传“福联升”为乾隆四十一年春开业,由纪晓岚赐名,并编排了一段与纪晓岚有关的故事。此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是中华老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与其2006年成立的事实严重不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1: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4804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异议   使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