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文字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
发布日期 : 2021.04.27
实施日期 : 2021.04.2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 期货综合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 2021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以及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存管银行、贷款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
第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仓单交易商
第六条 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营利法人和其他主体。
第七条 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营利法人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二)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
(三)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或者其关联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仓单交易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与交易所签署《交易商协议》,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仓单交易商开通相应权限。
第十条 仓单交易商应当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后,方可参与标准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仓单交易商交易账户号与其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账户号一致。
第十一条 仓单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以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所通过平台对仓单交易商实施日常管理,仓单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仓单交易商资格:
(一)提交虚假开户材料的;
(二)转让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仓单交易商资格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仓单交易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仓单交易商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者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仓单交易商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商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仓单交易商履约完毕或者被终止其所有标准仓单交易的义务、结清其资金以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提交注销仓单交易商资格申请。交易所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注销其交易账户。
仓单交易商未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等方式。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发出买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仓单交易商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提交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备案,可以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进行挂牌交易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
(二)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标识为“正常”;
(三)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仓租付止日等于或者超过当日,本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有效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有效期的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平台上查询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当日挂牌信息、当日摘牌信息、成交情况、实时资金情况、可挂牌标准仓单信息等内容。
第二节 卖方挂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标准仓单的品种、数量、仓库(
厂库)、商标(品牌)、品级、规格、挂牌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二)买方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标准仓单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第二十三条 卖方挂牌交易可以采用定向挂牌方式,定向挂牌方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向特定仓单交易商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的挂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卖方挂牌交易的挂牌方式分为整批挂牌和分批挂牌。
(一)整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应当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标准仓单。
(二)分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应当出售多张标准仓单,并填写最小摘牌张数。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仓单,购买仓单张数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是指采用分批挂牌的情况下,卖方仓单交易商设定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张数。最小摘牌张数应当小于本次挂牌的仓单总张数,且大于等于1张。
仓单交易商通过整批挂牌或者分批挂牌方式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均相同。各品种同次挂牌其他需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卖方挂牌交易的报价方式分为全价报价和升贴水报价。
(一)全价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挂牌时填写挂牌标准仓单固定单位价格的报价方式。
(二)升贴水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挂牌时选定挂牌标准仓单对应品种的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并填写升贴水的报价方式。
固定单位价格、升贴水的报价单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报价单位进行设置。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各交易品种挂牌全价或者升贴水报价方式下价格波动的最小单位。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