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缺失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缺失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市场具有交易主体虚拟、物流信息流分离、交易跨地域等特点,这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得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制度缺失,尤其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定性不清楚与行政监管职责界定不明确。为此,从立法层面,需要尽快完善现有法律,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从行政监管层面,需要建立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引导建立社会服务体系。
一、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是侵权投诉数量大,涉及商品数量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而言,每年都会遇到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截至2022年底,IPP平台保护全球超过73万项知识产权权利,阿里原创保护平台保护超8亿张图片、5633万条短视频及58万份设计手稿,上万户原创商家受益。在阿里巴巴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中,其中专利占57%,商标占39%,著作权占4%;可以看出,以企业之间的工业制成品交易为主的B2B市场,涉嫌专利、商标侵权占比较高;而面向个人消费者以生活消费品交易为主的B2C或C2C市场,涉嫌商标、著作权侵权占比较高。
二是投诉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网络交易平台上,经常发生权利人一次投诉几千个网络卖家、涉及数十万件商品的情形。如淘宝网上,某权利人以“汽车后备箱垫”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权投诉,投诉卖家7000家,
涉及商品36万件,遍及十多个省市的网络卖家。
三是恶意投诉问题突出。部分权利人利用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商标抢注、恶意获取相同或相似的外观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等不正当手段投诉竞争对手侵权,严重干扰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常业务活动。2022年第四季度,淘宝网平均每个月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万余件,淘宝网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其自行制定的投诉处理流程审核权利证明、投诉理由并删除商品信息后,67.2%被投诉的卖家会提出申诉,并出在申请日之前的销售记录,33.8%提出申诉的卖家能够申诉成功。
二、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缺失分析
造成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缺失。当前适用于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规范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中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主体,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制度规范虽然为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定性不清
当前有一种认识,即参照实体市场经营者的责任来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实体市场经营者相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角和功能更为多元化。既有只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也有与卖家共同经营的,还有居间撮合和只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因
此,关于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说法,主要包括:卖方与合营者之说、柜台出租者之说、中介服务提供商之说等。在多数情况下,平台经营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仅是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技术服务,即在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交流中处于消极中立第三方主体地位,而非交易的中介方。
二是行政监管职责界定不明确。我国与电子商务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尽管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由工信部“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又属于商务范畴,商务部于2011年6月组建了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电子商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各部门均从各自工作职责出发出台有关的政策及其管理措施,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
三、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处理商标和专利侵权投诉的通知删除程序,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专利的保护制度。对于商标权而
言,通知要有权利证明、被诉侵权链接、截图对比;对于专利权而言,其侵权判定涉及专业技术,比较复杂,则仅有上述材料还不够,还应有中立咨询机构出具的侵权判定意见。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我国香港《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的做法,规定因虚假陈述须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对恶意投诉进行规制。在完善单行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特点的“电子商务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规定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
二是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功能。在浙江等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将当地工商和专利行政部门现有的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例会机制、业务指导机制等适时提升到地方法规的层面,行政部门除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更多地给予业务指导和帮助,确立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管理网络店铺经营者的制度。
三是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行政监管全国联动。建立所有网站卖家的真实信息以及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信息在内的信用记录,并实现全国联网,不同省市的行政部门能通过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异地执法协作的效率,实现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案件全国联动处理。此外,还要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有机融合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中,监管部门要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长效的监管机
制。
四是引导建立社会服务体系,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市场自治机制。针对平台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如知识产权授权标准、确权程序、侵权判定、救济程序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建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对平台的行政指导制度,以专业培训和典型个案指导的方式,就平台遇到的法律困惑进行指导。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能够提供权利评价报告和侵权判定意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建立配套的监管体系,以保证第三方服务机构公正、中立地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从而建立以平台处理为主体的市场自治
体系,用市场的机制来解决市场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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